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近些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更使得食品安全成为中国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规定了高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要进行双倍赔偿,侵权责任法也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数额多少比较合理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评析 源自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国家广泛适用,不仅应用于侵权案件,在合同案件中也大量使用。尤其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对于遏制企业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到传统大陆民法在侵权赔偿领域实行同质或同价补偿原则的理论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多限于理论探讨,未被普遍接受。 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然带有了“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意味。作为继受大陆法系民法较多的国家,我国没有固守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理论,在食品安全法中大胆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而且规定了高达10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追溯其立法目的,不难看出深刻的社会背景。当时由于“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全国奶制品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从经济学的角度,“三鹿奶粉”事件在整个奶制品行业产生了市场经济中的负的外部性。即因为不法商家生产经营的伪劣食品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食用,导致消费者对于整个奶制品行业产生了怀疑。在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法治国家,政府介入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和颁布法律。当时单凭一部通过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均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更为合理和科学,既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又最大范围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