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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