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开天津市宁河县同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特一粉案行政处罚情况。详情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津宁)质监公开案字〔2015〕0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宁河县同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高桂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质监罚字〔2015〕1号 案由:天津市宁河县同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特一粉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测并出具的监督复查检测报告(编号:JQ1214S-006)显示,天津市宁河县同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2014年10月13日生产的特一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特一粉的违法行为;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宁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