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发布日期】 2014-05-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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