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13 14: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7| 评论: 0|原作者: 泰昌牌食品级液体消泡剂|来自: 惠州泰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8日,被告某超市为原告范某开具发票。此后,范某起诉索赔。
被告某超市对原告范某所诉事实认可。但同时认为,自己并非有意出售过期食品,而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有损害,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应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故被告对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另一方面,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434元并支付原告范某赔偿款4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