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号公告,制定“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同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759号公告废止“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将自2016年1月1日生效。该规定共计八点,其要点如下: 一、法源依据。(第一点) 二、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定。(第二点) 三、包装胶囊状、锭状且标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营养宣称规定。(第三点) 四、 需再经复水或稀释才可供食用、冲泡用的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衡量基准及标示规定。(第四点) 五、 同一包装食品有二项以上的营养宣称规定。(第五点) 六、 应依公告规范进行营养宣称规定。(第六点) 七、 包装食品的“可补充摄取”营养素,欲叙述生理功能的规定。(第七点) 八、 列举不受本应遵行事项限制的食品。(第八点) 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 规定 说明 一、本应遵行事项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法源依据。 二、市售包装食品之「营养宣称」,指对营养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词句加以描述时,其表达方式应视各营养素摄取对国民健康之影响情况,分为「需适量摄取」营养宣称及「可补充摄取」营养宣称二种类别加以规定: 硬糖 软糖类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巧克力 口齿芳香糖 其他糖果 -调味料类 干粉类 味增、豆豉 调味油类 调味酱(用量较大) 沾酱(用量较小) 蘑菇酱、黑胡椒酱 意大利面酱 糖类(固体、液体) 鲜味剂 蒜头酥、红葱头 八角粒、粉状香料 桂花酱 其他调味料 -腌渍酱菜类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