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质函[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5-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你公司于4月9日向我部提交的《关于适用标准的信访》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绿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6.1】条款规定“包装上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标注方法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该条款是针对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绿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标准是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可以自行采用《绿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但不能在该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标注“绿色食品”字样。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